出租人(质押权人/典当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出质人/当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与声明
1.1 本合同系双方就二零二五年度内船舶发动机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达成的框架性协议。
1.2 出质人声明:对质押的船舶发动机享有完整、合法、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该发动机不存在查封、扣押、重复质押等权利瑕疵。
1.3 典当行声明:具备开展动产质押典当业务的合法资质,已向出质人充分说明当金利率、综合费率及绝当后果。
第二条 质押标的
2.1 质押物为船舶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详见附件《质押船舶发动机清单》。
2.2 清单应载明:发动机型号、出厂编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功率、评估价值、存放地点及船舶名称。
第三条 当金、典当期限、利率与综合费用
3.1 当金金额:以每笔具体《典当借据》为准,不超过发动机评估价值的_%。
3.2 典当期限:自当金实际放款之日起至约定赎回之日止,月数以双方签署的当票或借据为准。
3.3 利率与综合费率:月利率不超过%,月综合费率不超过_%,合计不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3.4 计息与收费方式:按实际天数计算,典当行放款时预扣首月综合费用。
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
4.1 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 质押登记与保险
5.1 双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2 出质人应按典当行要求为发动机办理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典当行,保险单正本交典当行保管。
第六条 发动机的保管与使用
6.1 乙方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使用、管理发动机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约报告状况。
6.2 发动机改变存放地点、加装改造或涉及权属变更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取得同意。
第七条 续当、赎当与转当
7.1 出质人可于典当期届满前书面申请续当,最长不得超过__个月。
7.2 赎当应提交当票、有效身份证明、还款凭证等材料。抵质押注销登记应在赎当后同步办理。
第八条 绝当与质权实现
8.1 典当期限届满后__日内,出质人未赎当且未办理续当的,视为绝当。
8.2 绝当后,典当行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发动机,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当金及其他费用,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索。
第九条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
9.1 出质人未如实披露权利瑕疵或隐瞒重大质量问题的,应赔偿典当行全部损失。
9.2 典当行违法收费、擅自处分质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租赁物所在地或典当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备案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附件《质押船舶发动机清单》《典当借据》《委托评估报告》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不全的,以主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5年_月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5年_月_日